政府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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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選擇題 第 1 / 100 題 依據法源: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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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完全比照工程會採購基礎班考試題型,自 3,757 題庫中隨機依各科目比例抽題。70 分為及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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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專業人員進階班·通關衝刺寶典

針對進階班無公開題庫特性,彙整官方規範、授課命題邏輯、高分通關戰略及兩大高頻魔王專題。

實體筆試 · 閉卷 是非 + 選擇題 70分及格

📌 進階班考試全貌與四大通關戰略

💡 破除最大迷思:沒題庫=要考申論題嗎?
不是! 進階班期末考試依法規依然為「選擇題」與「是非題」,並無申論或簡答題。考試為閉卷測驗(不得翻書),滿分 100 分、70 分及格。 最關鍵的是:試卷是由該期各課程的「授課講師親自命題」彙整抽題! 講師講授時的重點案例即是出題核心。
🎯 戰略 1:抓緊「講師訊號」是第一生命線
題目是授課老師出的!課堂上講師 PPT 特別用紅字、打星號、或口頭強調「這裡實務很容易錯」、「這點請大家記住」,命中率高達 80~90%。課堂筆記與簡報價值遠高於法規本。
🛡️ 戰略 2:用「基礎班選擇題」穩固基本盤
進階班約有 40%~50% 題目本質上是基礎班法條的進階應用(招標方式、限制性招標第22條、決標原則等)。將本站 966 題選擇題刷熟,考場上能直接穩拿 40~50 分!
⚡ 戰略 3:專攻進階特有「三大魔王題」
進階班最愛用來拉開差距的領域:① GPA 與國際條約門檻② 採購法第 101~103 條停權三部曲③ 契約變更累計金額與 50% 限制
📖 戰略 4:精讀工程會「兩大實務寶典」
是非題與情境題極度青睞實務缺失案例,考前務必瀏覽:工程會《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採購稽核常見缺失實例彙編》

🌐 專題一:WTO/GPA 與國際條約協定速記

我國於 2009 年正式加入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達 GPA 門檻之標案須受國際條約約束,不得歧視外國廠商。

1. GPA 適用門檻金額速記表(SDR 特別提款權)

機關層級 財物(Goods)門檻 勞務(Services)門檻 營造工程(Construction)門檻
中央機關
總統府、五院、各部會及所屬三級機關
13 萬 SDR
(約新台幣 500~600 萬)
13 萬 SDR
(約新台幣 500~600 萬)
500 萬 SDR
(約新台幣 2 億元)
地方政府
六都直轄市、各縣市政府
20 萬 SDR
(約新台幣 800~900 萬)
20 萬 SDR
(約新台幣 800~900 萬)
500 萬 SDR
(約新台幣 2 億元)
其他實體
國營事業、公立大學、公立醫院
40 萬 SDR
(約新台幣 1,700~1,800 萬)
40 萬 SDR
(約新台幣 1,700~1,800 萬)
500 萬 SDR
(約新台幣 2 億元)
💡 記憶口訣:
• 工程採購一律平等:通通是 500 萬 SDR(約 2 億元)
• 財物/勞務隨機關階層遞增:13 萬(中央) ➔ 20 萬(地方) ➔ 40 萬(學校事業)
• 鄉鎮市區公所、農田水利署不屬於 GPA 涵蓋清單機關。

2. GPA 是非選擇題四大常考「地雷陷阱」

❌ 陷阱 1:GPA 案件得否要求「自製率」或「技術移轉(Offset)」?
絕對不行! GPA 嚴格禁止任何補償交易要求(不得要求本地自製比例、技術移轉抵減、投資或外銷配額)。
❌ 陷阱 2:GPA 案件得否給予我國廠商 3% 標價優惠?
不行! 採購法第 44 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不得適用於 GPA 案件(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 陷阱 3:分批採購如何認定是否達 GPA 門檻?
分批或分項採購案,必須以「該採購案全部項目預估金額之總合」判定,嚴禁化整為零意圖規避協定。
⭕ 陷阱 4:GPA 等標期規定
GPA 案件等標期原則上不得少於 40 天(若採電子領投標或事先公告摘要,可按規定適度縮短至 30~35 天)。

⚖️ 專題二:採購法第 101~103 條(不良廠商停權三部曲)

進階班法制核心:主管在核處廠商違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時,必須嚴格遵守程序正義與法定時效。

1. 救濟程序與法定時效流程

1
違規事由發生 ➔ 機關書面通知 (§101)
機關發現廠商有第 101 條各款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廠商,並明確附記異議期限(20日)及受理機關
2
廠商提出異議 (§102Ⅰ)
廠商若有不服,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3
機關作成異議決定 (§102Ⅱ)
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 15 日內 作出處理結果,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4
廠商向申訴會提出申訴 (§102Ⅱ)
廠商對異議結果仍不服,得於收受決定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5
救濟終結 ➔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02Ⅲ)
僅在「廠商逾 20 日未提異議」「異議駁回後逾 15 日未提申訴」「申訴審議判斷認定機關並無違法」時,機關始得刊登公報。
⚠️ 必考大重點:救濟期間內絕對不得刊登公報!
若廠商尚在 20 日異議或 15 日申訴法定救濟期限內,機關絕對不得擅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若違法提前刊登,構成重大違法行政處分!

2. 第 101 條款項:客觀必然通報 vs 需符合「情節重大」

類型 法定款項 典型代表態樣
客觀必然通報
(只要發生即成立)
第 1 款、第 2 款、第 6 款、第 7 款 容許他人借牌投標 (§101Ⅰ①)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101Ⅰ④)
行賄並經第一審有罪判決 (§101Ⅰ⑥)
•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訂約或不繳納保證金 (§101Ⅰ⑦)
需符合「情節重大」
(機關須審酌比例原則)
第 3 款、第 8 款、第 10 款、第 11 款、第 12 款 • 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且情節重大 (§101Ⅰ②)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101Ⅰ⑧)
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01Ⅰ⑩)
違法轉包,情節重大者 (§101Ⅰ⑪)
• 經機關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101Ⅰ⑫)

3. 第 103 條停權年限:3 年 vs 1 年 與各階段處理

停權期間 適用情形
停權 3 年 • 第 1 款(容許他人借牌)、第 2 款(借牌情節重大)、第 4 款(偽造變造)、第 6 款(行賄受判決)。
累犯條款:停權期滿後,5 年內再次被刊登者,一律停權 3 年!
停權 1 年 其餘各款事由(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延遲工期情節重大、違法轉包、解約終止等)。
💡 招標各階段遇到「停權名單廠商」的法定處置:
開標前已刊登公報:不予開標
審標時已刊登公報:審查為不合格標
決標前已刊登公報:不得決標予該廠商。
簽約得標後才刊登公報:契約原則繼續有效,仍可繼續履約完成(除非有轉包或違約事由)。

📚 進階訓練 9 大核心課程全地圖(50 小時)

進階班 50 小時官方培訓主題,供複習與比對授課講義:

1. 全生命週期概論及採購策略 (需求評估、策略規劃)
2. 採購問題與對策 (預防常見行政弊端)
3. 採購條約及協定 (GPA、臺紐、臺星等協定)
4. 採購程序及實務研討 (招標開標審標程序深水區)
5.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建造百分比、監造職責)
6.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勞動派遣、租賃研析)
7. 採購契約研討 (契約變更累計、物調、保證金)
8. 爭議處理研討 (異議申訴、調解、§101停權)
9. 採購行為及當事人法律責任 (圖利罪、洩密、利益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