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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階班考試全貌與四大通關戰略
💡 破除最大迷思:沒題庫=要考申論題嗎?
不是! 進階班期末考試依法規依然為「選擇題」與「是非題」,並無申論或簡答題。考試為閉卷測驗(不得翻書),滿分 100 分、70 分及格。 最關鍵的是:試卷是由該期各課程的「授課講師親自命題」彙整抽題! 講師講授時的重點案例即是出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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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略 1:抓緊「講師訊號」是第一生命線
題目是授課老師出的!課堂上講師 PPT 特別用紅字、打星號、或口頭強調「這裡實務很容易錯」、「這點請大家記住」,命中率高達 80~90%。課堂筆記與簡報價值遠高於法規本。
🛡️ 戰略 2:用「基礎班選擇題」穩固基本盤
進階班約有 40%~50% 題目本質上是基礎班法條的進階應用(招標方式、限制性招標第22條、決標原則等)。將本站 966 題選擇題刷熟,考場上能直接穩拿 40~50 分!
⚡ 戰略 3:專攻進階特有「三大魔王題」
進階班最愛用來拉開差距的領域:① GPA 與國際條約門檻、② 採購法第 101~103 條停權三部曲、③ 契約變更累計金額與 50% 限制。
📖 戰略 4:精讀工程會「兩大實務寶典」
是非題與情境題極度青睞實務缺失案例,考前務必瀏覽:工程會《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與《採購稽核常見缺失實例彙編》。
🌐 專題一:WTO/GPA 與國際條約協定速記
我國於 2009 年正式加入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達 GPA 門檻之標案須受國際條約約束,不得歧視外國廠商。
1. GPA 適用門檻金額速記表(SDR 特別提款權)
| 機關層級 | 財物(Goods)門檻 | 勞務(Services)門檻 | 營造工程(Construction)門檻 |
|---|---|---|---|
| 中央機關 總統府、五院、各部會及所屬三級機關 |
13 萬 SDR (約新台幣 500~600 萬) |
13 萬 SDR (約新台幣 500~600 萬) |
500 萬 SDR (約新台幣 2 億元) |
| 地方政府 六都直轄市、各縣市政府 |
20 萬 SDR (約新台幣 800~900 萬) |
20 萬 SDR (約新台幣 800~900 萬) |
500 萬 SDR (約新台幣 2 億元) |
| 其他實體 國營事業、公立大學、公立醫院 |
40 萬 SDR (約新台幣 1,700~1,800 萬) |
40 萬 SDR (約新台幣 1,700~1,800 萬) |
500 萬 SDR (約新台幣 2 億元) |
💡 記憶口訣:
• 工程採購一律平等:通通是 500 萬 SDR(約 2 億元)。
• 財物/勞務隨機關階層遞增:13 萬(中央) ➔ 20 萬(地方) ➔ 40 萬(學校事業)。
• 鄉鎮市區公所、農田水利署不屬於 GPA 涵蓋清單機關。
• 工程採購一律平等:通通是 500 萬 SDR(約 2 億元)。
• 財物/勞務隨機關階層遞增:13 萬(中央) ➔ 20 萬(地方) ➔ 40 萬(學校事業)。
• 鄉鎮市區公所、農田水利署不屬於 GPA 涵蓋清單機關。
2. GPA 是非選擇題四大常考「地雷陷阱」
❌ 陷阱 1:GPA 案件得否要求「自製率」或「技術移轉(Offset)」?
絕對不行! GPA 嚴格禁止任何補償交易要求(不得要求本地自製比例、技術移轉抵減、投資或外銷配額)。
絕對不行! GPA 嚴格禁止任何補償交易要求(不得要求本地自製比例、技術移轉抵減、投資或外銷配額)。
❌ 陷阱 2:GPA 案件得否給予我國廠商 3% 標價優惠?
不行! 採購法第 44 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不得適用於 GPA 案件(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不行! 採購法第 44 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不得適用於 GPA 案件(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 陷阱 3:分批採購如何認定是否達 GPA 門檻?
分批或分項採購案,必須以「該採購案全部項目預估金額之總合」判定,嚴禁化整為零意圖規避協定。
分批或分項採購案,必須以「該採購案全部項目預估金額之總合」判定,嚴禁化整為零意圖規避協定。
⭕ 陷阱 4:GPA 等標期規定
GPA 案件等標期原則上不得少於 40 天(若採電子領投標或事先公告摘要,可按規定適度縮短至 30~35 天)。
GPA 案件等標期原則上不得少於 40 天(若採電子領投標或事先公告摘要,可按規定適度縮短至 30~35 天)。
⚖️ 專題二:採購法第 101~103 條(不良廠商停權三部曲)
進階班法制核心:主管在核處廠商違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時,必須嚴格遵守程序正義與法定時效。
1. 救濟程序與法定時效流程
1
違規事由發生 ➔ 機關書面通知 (§101)
機關發現廠商有第 101 條各款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廠商,並明確附記異議期限(20日)及受理機關。
機關發現廠商有第 101 條各款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廠商,並明確附記異議期限(20日)及受理機關。
2
廠商提出異議 (§102Ⅰ)
廠商若有不服,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若有不服,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3
機關作成異議決定 (§102Ⅱ)
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 15 日內 作出處理結果,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 15 日內 作出處理結果,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4
廠商向申訴會提出申訴 (§102Ⅱ)
廠商對異議結果仍不服,得於收受決定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廠商對異議結果仍不服,得於收受決定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5
救濟終結 ➔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02Ⅲ)
僅在「廠商逾 20 日未提異議」、「異議駁回後逾 15 日未提申訴」或「申訴審議判斷認定機關並無違法」時,機關始得刊登公報。
僅在「廠商逾 20 日未提異議」、「異議駁回後逾 15 日未提申訴」或「申訴審議判斷認定機關並無違法」時,機關始得刊登公報。
⚠️ 必考大重點:救濟期間內絕對不得刊登公報!
若廠商尚在 20 日異議或 15 日申訴法定救濟期限內,機關絕對不得擅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若違法提前刊登,構成重大違法行政處分!
若廠商尚在 20 日異議或 15 日申訴法定救濟期限內,機關絕對不得擅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若違法提前刊登,構成重大違法行政處分!
2. 第 101 條款項:客觀必然通報 vs 需符合「情節重大」
| 類型 | 法定款項 | 典型代表態樣 |
|---|---|---|
| 客觀必然通報 (只要發生即成立) |
第 1 款、第 2 款、第 6 款、第 7 款 |
• 容許他人借牌投標 (§101Ⅰ①) •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101Ⅰ④) • 行賄並經第一審有罪判決 (§101Ⅰ⑥) •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訂約或不繳納保證金 (§101Ⅰ⑦) |
| 需符合「情節重大」 (機關須審酌比例原則) |
第 3 款、第 8 款、第 10 款、第 11 款、第 12 款 |
• 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且情節重大 (§101Ⅰ②) •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101Ⅰ⑧) • 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01Ⅰ⑩) • 違法轉包,情節重大者 (§101Ⅰ⑪) • 經機關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101Ⅰ⑫) |
3. 第 103 條停權年限:3 年 vs 1 年 與各階段處理
| 停權期間 | 適用情形 |
|---|---|
| 停權 3 年 |
• 第 1 款(容許他人借牌)、第 2 款(借牌情節重大)、第 4 款(偽造變造)、第 6 款(行賄受判決)。 • 累犯條款:停權期滿後,5 年內再次被刊登者,一律停權 3 年! |
| 停權 1 年 | 其餘各款事由(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延遲工期情節重大、違法轉包、解約終止等)。 |
💡 招標各階段遇到「停權名單廠商」的法定處置:
• 開標前已刊登公報:不予開標。
• 審標時已刊登公報:審查為不合格標。
• 決標前已刊登公報:不得決標予該廠商。
• 簽約得標後才刊登公報:契約原則繼續有效,仍可繼續履約完成(除非有轉包或違約事由)。
• 開標前已刊登公報:不予開標。
• 審標時已刊登公報:審查為不合格標。
• 決標前已刊登公報:不得決標予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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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進階班各單元授課講師命題核心,彙整 9 大模組之法條重點、實務陷阱與高頻命題考點:
1. 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概論及採購策略
- 統包採購(§24):將工程設計與施工(或財物供應及安裝)併於同一契約。得於提升採購效率、確保品質並縮短工期時辦理;但「監造」工作絕對不得與施工統包,監造必須由機關自辦或另案獨立委辦。
- 共同投標(§25):同業或異業廠商得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之各成員必須在共同投標協議書中承諾對契約負連帶保證責任。
- 複數決標(§52Ⅰ④):分項、分區或依數量分批決標。得允許不同項目有不同得標廠商與決標價,但不可藉複數決標化整為零規避法令。
2. 採購問題與對策(規格、底價與標價異常)
- 規格訂定防弊(§26):招標文件之規格應以 CNS 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為主;不得要求特定廠牌、商標或專利。若確無適當說明方式而提及廠牌者,必須加註「或同等品」,並明確規定同等品之審查標準與時機。
- 標價偏低處理程序(§58):最低標標價低於底價 80% 時,機關應限期命其提出說明。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且機關認為說明合理,始得決標;若廠商說明已完全合理,機關不得強制要求差額保證金。
- 底價訂定時機:公開招標採最低標者,底價於開標前訂定;限制性招標議價案,底價應於開標後議價前參考廠商報價後核定。
3. 採購條約及協定(WTO/GPA、雙邊協定)
- 涵蓋門檻:中央機關財物勞務 13 萬 SDR、地方政府 20 萬 SDR、公營/學校 40 萬 SDR;營造工程一律為 500 萬 SDR(約 2 億元)。
- 國民待遇原則:不得因國籍歧視外國廠商,嚴禁要求自製率或技術移轉(Offset),且排除適用採購法第 44 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
- 雙邊條約:臺紐(ANZTEC)與臺星(ASTEP)經濟合作協定,門檻依專章規定辦理。
4. 採購程序及實務研討(招標、審標、評選)
- 流標後二次開標:第一次招標流標後,第二次招標若未變更招標內容,等標期得適度縮短,且不受 3 家廠商投標之限制(僅 1 家投標亦得開標審標)。
- 評選委員會運作:委員人數為 5 至 17 人,外聘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專家學者名單應自工程會專家庫建議名單中遴選。評選委員名單於招標前原則保密,但經委員會同意者得公開;決標後一律解密公開。
- 底價保密性:底價於決標前應予嚴格保密,決標後除主管機關核定得保密者外,應予公開。
5.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 技術服務計費方式:最常用「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與「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率標準表所定費率為上限參考值,非固定下限。
- 監造連帶責任:因監造廠商未善盡監造職責致機關受損害,機關得請求損害賠償,並依法移付技師或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 物價調整機制:工程採購遇物價劇烈波動,應依行政院物調機制規定,依總指數(如 2.5%)、中分類指數或個別項目指數辦理估驗計價調整。
6.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 勞動派遣採購:要派機關不得介入面試或指定派遣特定勞工;指揮監督僅限工作指導;契約應落實法定工資、特休折現與勞健保提繳稽核,預防剝削。
- 資訊服務採購:智財權歸屬須於契約載明;得標廠商交付之原始碼與伺服器架構,須符政府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規範並通過弱點掃描。
7. 採購契約研討(契約變更累計與保證金)
- 契約變更 50% 限制(§22Ⅰ⑥):履約中有不可預見之情形,必須於原標的範圍內追加工程,且原契約廠商施作具互補性或不可替代性者:累計追加金額不得逾原主契約金額之 50%,並報經核准採限制性招標議價。
- 逾期違約金上限:逾期違約金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 為上限。
- 保證金退還時機:履約保證金於全部驗收合格後 30 日內無息退還;保固保證金則於保固期滿後退還。
8. 爭議處理研討(異議、申訴、調解)
- 申訴(§85之1):適用「招標、審標、決標」階段。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者逕提行政訴訟。
- 調解(§85之1):適用「履約及驗收」階段。調解經雙方合意成立調解書者,效力視同確定判決。
- 先協調後調解:重大履約爭議得由機關與廠商先進行協調會商,協調不成再申請正式調解。
9. 採購行為及當事人法律責任
- 公務員圖利罪(刑法§131):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利益者。圖利罪為結果犯,若無實際獲得利益者不構成本罪。
- 圍標罪(採購法§87):以詐術、脅迫或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借牌投標者(§87Ⅴ)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洩漏底價罪(採購法§89):受機關委託辦理採購之人員洩漏底價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機關長官及採購主辦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投標。